【导语】2022年5月至2024年9月,被告人温某在无相关资(zī)质(zhì)的(de)情况下,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与销售,非法获利5万余元。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法判处拘役并没收违法所得。此案警示,擅自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将受到法律严惩。
2022年5月至2024年9月期间,被告人温某在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情况下,多次驾驶装运空液化气罐的轻型厢式货车。
温某从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某小区出发,前往泰和县某燃气有限公司、宁都县某液化气站、于都县某液化气站(zhàn)购(gòu)买(mǎi)液(yè)化(huà)石(shí)油(yóu)气(qì),并(bìng)独(dú)自(zì)驾(jià)驶装运了罐装液化石油气的货车原路返回兴国县。经查,温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罐装液化石油气分别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255543元,非法获利51243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温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其违法所得5124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支付宝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